引誘人妻是否有罪掀爭論
(布城)法庭將在12月審理一宗公司董事經理被指引誘電視台節目主持人蒂芬妮依金的案件,而此案件已引發引誘已婚婦女發生性行為是否有罪的爭論。

蒂芬妮Asben Daphne Iking Dakwa的丈夫張雷安(Ryan Chong譯音)根據刑事法典第498條文控告一名董事經理蔡金明(譯音)涉嫌引誘或在有犯罪意圖下,拐走或扣留已婚婦女。
另一伴有外遇,該怎麼辦?
據瞭解此案曾被交到一名副檢察司手上,不過對方以這是夫婦之間的私事為由而拒絕接手。
張雷安與蒂芬妮在2007年1月27日,在印尼峇里島結婚,並育有一名21個月大的孩子。
女性引誘已婚男無罪
此案已帶出一項非常罕見的訊息,即引誘已婚婦女發生性行為是非法的,不過一名女性引誘或拐走一名已婚男人則是無罪的。
在498刑事法典下,引誘和拐走已婚婦女的人士可被判坐牢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律師形容這是一件非常罕見的案件,預料法庭將針對通姦和引誘的課題進行深入的辯論。
此案在上週開審時,代表蒂芬妮的律師布斯芭拉南已表明將會提出正式申請以挑戰498條文的合法性。
律師:498條文侮辱女性
她說:“這是古老的條文和不再適用於社會,該條文顯示我們可以輕易和愚蠢的被誘惑,這根本是侮辱女性。”
律師在接受《馬來郵報》訪問時也表示,這些條文是舊時代的產物,當時妻子如丈夫的奴隸,所以若有人誘惑或扣留一名妻子就等於是犯罪。
一名律師卡瑪麗亞受訪時說,有關條文必須被檢討,因為現在與一名已婚婦女發生性行為並不屬於犯法,不過若慫恿她離開丈夫就屬於犯法。
她說,大馬的刑事法典或刑事程序法典下沒有任何條文可以懲罰一名與單身女子發生性行為的已婚男子,或相反的情況。這意味著在大馬的民事法下,通姦並不是一項罪行。
婦女改革中心:否決女性決定權
此外,婦女活躍份子也希望廢除498條文,因為它貶低女性、打擊女性的尊嚴和否決她們的決定權。
婦女改革中心認為,既然誘惑一名已婚男人無罪,那麼誘惑一名已婚婦女也一樣無罪。此中心也希望政府檢討刑事法典和刑事程序法典,以改善有關法律。
家庭律師蘇琳達則表示,雖然通姦不是一項刑事罪,不過通姦卻可成為申請離婚的理由。
星洲日報‧2009.08.24
2009年8月24日星期一
引誘..非法; 通姦..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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